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臨時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劉煌基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臨時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