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榮坤
楊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又戩 間遷讓房屋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25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0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