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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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72號
原 告 陳品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信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