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原 告 郭興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皓
郭大鈞
被 告 左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房屋1/3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於
民國109年9月14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可佐。是查
﹕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
額為新台幣1,813,704元)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