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5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張吳阿滿 被告 張焌彥 被告 陳含笑 被告 劉彩婷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36,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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