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陳東義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8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判7次)、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受理在案,嗣認受刑人非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據,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予以判決上訴駁回等情,有該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判決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詐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故本院就本案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陳東義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詐欺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附表:受刑人陳東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持有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判7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日│102年7月8日、102年│102年7月12日││││7月10日、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3日│││││、102年7月14日、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58號│字第20797號、102年│字第20797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度少連偵字第156、││││202號│2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2號│102年度易字第2833│102年度易字第2833│││││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9日│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2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96│104年度上易字第896│││││號│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3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737號(已執│字第15079號(編號2│字第15079號(編號2│││行完畢)│、3應執行有期徒刑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