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志隆 被告ASIANAMERICANACCESSINC.法定代理人 王東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4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36,774元(計算式:990,008.73*31.35=31,036,77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84,6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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