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恒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芊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