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四五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佰叁拾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萬零玖佰肆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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