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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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告 楊紹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壹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震滄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