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林建宏 被告 王冠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186,400元(計算式:95,600元+90,800元=1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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