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52號聲請人 游金發 相對人 羅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羅玉珍之不動產,而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頭份市○○路○○○○○號5樓」,有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之相對人住址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且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符(見本院卷第11頁),而相對人現居住於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有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兄 羅金珠 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2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聲請,應由相對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有所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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