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煒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康煒棋於民國105年3月13日1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途經臺北市○○區○○路二段欲左轉該路段178巷口時,未讓直行車先行;適 楊鎧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由對向車道至該處,避煞不及,機車車頭撞及康煒棋自用小客車右前車身葉子板,因此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股骨骨折、脾臟破裂、肺挫傷、左膝撕裂傷及左手肘擦傷,因認康煒棋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楊鎧禎提告康煒棋,公訴意旨認吳康煒棋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楊鎧禎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