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董澤銘 相對人 林仁丹 相對人 董慶賢 相對人 董慶員 相對人 董慶峰 相對人 董慶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董澤銘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05年7月27日起至135年7月24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董澤銘於105年5月17日與第三人所共同簽發面額為5,200,000元之本票,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積欠5,194,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東石鄉│下蔦松│蔦松│148│││1971│全部│相對人各持││││││││││││有6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