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李興竹 被告 蘇金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