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國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②至④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685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74號裁定停止戒治,於民國91年4月10日予以釋放(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1年11月27日),因停止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其後於93年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3年度易字第
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95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部分復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接續前揭徒刑而為執行,甫於96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悛悔,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2月15日6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花鄉汽車旅館」211號房內,先後以將海洛因摻水後再以針筒注射、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燃燒加熱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上開汽車旅館門口遭警盤檢查獲,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進而查悉上情。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二、上揭事實,業有尿液送驗姓名代碼對照表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12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稽,另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毒品4包可資佐證。又其中編號①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編號②至④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各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3份可佐,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願受有期徒刑玖月、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扣案如附表所示均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均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分別同視為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依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2.65公克、│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①│空包裝重0.5公克)│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3.58公克、驗後淨重3.578公克)││├──┼──────────────────┼────────────┤│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3.532公克、驗後淨重3.53公克)││├──┼──────────────────┼────────────┤│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3.562公克、驗後淨重3.5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