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2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螺福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螺福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被告丙○○、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螺福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總約定書、連續保證書、本票、利率表、交易明細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7,93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328號單位:新台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2,669,886元│96.11.07起│年息5.07%│96.12.08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至清償日止││止│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328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螺福國際有限│丙○○│15,000,000│96.09.21~│按原告基本放款│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1.06│││公司│乙○○│元│97.09.21止│利率加年息0.51│以內,按左列利率│││││││於授信額度│%機動計算(本│10%,逾期超過6│││││││內循環使用│件違約時之利率│個月部分,按左列││││││││為4.56%加0.51│利率20%計算││││││││%後為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