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 黃孝武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21之3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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