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告 汪昀潔 被告 趙皇興 (住居所待原告補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被告之住居所,原告並未載明於起訴狀,亦依上開法文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