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86號聲請人即被告 賈明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明德於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賈明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事,並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終結,且被告於本院101年6月13日審理時表明不會再犯,並稱其前所為詐欺等犯行對社會大眾做不良示範,懇請諒解等語,另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嗣後刑之執行程序,乃認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復衡酌被告資力及本件犯案次數、犯罪情狀等情,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