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 陳麗鳳 被上訴人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