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建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拾捌包(淨重共拾壹點貳肆公克、純質淨重共伍點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建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27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確定,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48包(淨重共11.24公克、純質淨重共5.5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99年3月26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48包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