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