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明韻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無故離去職役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明韻犯無故離去職役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袁明韻前犯無故離去職役罪,經海軍總司令部於民國91年5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完畢赦免後,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96年8月1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移由聲請人於102年4月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范惠瑩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