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連峯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3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峯其應於收受本件裁定 伍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
1條外之規定。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亦漏未命其補正,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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