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69號上訴人 劉玉蘭 上列當事人與 楊雪知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繳納;另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