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興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興國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超伸 、 許宇馨 、賴冠瑜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所為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4,620元(即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4,73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