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3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8樓及68號1、2樓債務人 陳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伍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宏成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陳宏成自一○○年十月至一○一年三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柒佰元,以上共計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玖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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