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譚景華 被告 張祐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