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黃閔聖 被告 紀純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紀純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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