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茂玲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玲前與告訴人 李富強 因故發生糾紛,詎被告劉茂玲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街○○巷○○號告訴人住處內,持告訴人置放在筆筒內之水果刀割劃毀損告訴人所有之沙發2張、枕頭3個,致該等物品之外皮破損而喪失原有美觀功能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劉茂玲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73號卷第20頁),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