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淯淋指定辯護人許崇賓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1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淯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淯淋就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26號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請從輕量刑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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