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宏穎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7年2月9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判處3次)│├────────┼────────┼────────┼────────┤│犯罪日期│106.02.17│105.12.27│106.10.07│││││106.09.21│││││106.09.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468號│偵字第11608號│偵字第116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448號│2861號│2861號││├────┼────────┼────────┼────────┤││判決日期│106.12.07│106.12.28│106.12.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448號│2861號│2861號││判決├────┼────────┼────────┼────────┤││判決│107.01.08│107.01.22│107.01.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得易科、得社勞│均不得││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31號│執字第2478號│執字第2479號│││(執行中,刑期至│(執行中)│(定應執行刑1年6│││109.08.05)││月,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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