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20號

聲請人 林國一 律師(即被繼承人 洪武男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洪武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號、民國109年3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武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武男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30號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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