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楊晉嘉
被告楊舜閔
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
執聲沒公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晉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晉嘉因被告楊舜閔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
字第13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舜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人楊晉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告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13年11月5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
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4號刑事判決1份、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國庫存
款收款書1份、本院限制住居具結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113年12月13日竹檢云執公113執4931字第1139052314
號函1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
查詢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3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6日南檢和丙11
4執助227字第1149016481號函1份暨所附拘票1份及拘提
報告書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6日雄檢 冠嶂
114執助145字第1149018953號函1份暨所附拘票1份及拘
提報告書1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憑;又具保人
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
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