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4、215、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5包(送驗淨重分別為0.395公克、0.097公克、0.128公克、0.328公克、0.119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383公克、0.082公克、0.115公克、0.317公克、0.104公克),經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4、215、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晶體5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83公克、0.082公克、0.115公克、0.317公克、0.104公克,含包裝袋5只),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88號、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毒偵461號卷第40頁、毒偵1052號卷第51頁),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只,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3包(含包裝袋3只)
驗餘淨重為0.383公克、0.082公克、0.115公克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嘉檢毒偵461號卷第40頁)
2
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
驗餘淨重為0.317公克、0.104公克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嘉檢毒偵1052號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