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育才 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綉美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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