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96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劉榮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