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四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一│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二│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三│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四│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五│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六│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七│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八│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九│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十│達方電子股份│八七-ND-0000000-0│股票│壹│壹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