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2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志雄 (即陳國清之繼承人)
陳錦鳳 (即陳國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阿燕、陳志雄、陳錦鳳為陳國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宣判,而被告陳國清於宣判後之110年12月29日死亡,張阿燕、陳志雄、陳錦鳳(下稱張阿燕等3人)為陳國清之繼承人等情,有陳國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張阿燕等3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於111年6月29日具狀聲明由張阿燕等3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