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惠珊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