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49號
原告 楊采儒
被告 鄭子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