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99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垣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