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號抗告人 李佳靜 相對人 吳志雄
孫建萍 林乾閔 林家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醫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