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8號聲請人融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融台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87,3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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