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贈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洪美娟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贈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且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遺贈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其所述,係為確認依堂叔公之遺囑其有無受有遺贈,應屬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為財產權涉訟,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惟原告107年1月12日收受裁定後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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