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馮玲純 (即 馮長木 之繼承人)
馮維新 (即馮長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6GD0000000-0││1│100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GD0000000-0││1│1000││├──┼───────────────┼──────────────┼────┼───┼────┼───┤│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D0000000-0││1│1000││├──┼───────────────┼──────────────┼────┼───┼────┼───┤│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D0000000-0││1│1000││├──┼───────────────┼──────────────┼────┼───┼────┼───┤│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D0000000-0││1│1000││├──┼───────────────┼──────────────┼────┼───┼────┼───┤│0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D0000000-0││1│1000││├──┼───────────────┼──────────────┼────┼───┼────┼───┤│0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D0000000-0││1│1000││├──┼───────────────┼──────────────┼────┼───┼────┼───┤│0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GD0000000-0││1│1000││├──┼───────────────┼──────────────┼────┼───┼────┼───┤│000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770││├──┼───────────────┼──────────────┼────┼───┼────┼───┤│0010│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75││├──┼───────────────┼──────────────┼────┼───┼────┼───┤│0011│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4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