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祚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祚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4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於99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湯祚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4月1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100年5月9日確定;復經本院於
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於103年10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99年5月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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