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分於民國94年7月31日、94年
8月6日及94年11月27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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