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貨物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準此,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美智